(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严爱山与陆小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爱山,陆小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严爱山,男,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陆小恩,男,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爱山与被告陆小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爱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爱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爱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爱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