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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执复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谭俊玲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复字第0009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谭俊玲,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冯文辉,司华丽(实习),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燕,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种泉清、郭小艳,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姚会亲,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孝文,住西平县权寨镇。被执行人:孙武,住鲁山县张电乡。被执行人:陈玉红,住西平县专探乡。申请复议人谭俊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5)郑执异字第1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谭俊玲称,1、其与爱人陈孝文及三个孩子仅有中原区桐柏南路98号院2号楼23层E号一套住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郑州中院要求其限期搬出房屋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郑州中院查明,2013年11月18日,申请人张燕因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纠纷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1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中民仲保字第1号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谭俊玲名下位于中原区桐柏南路98号院2号楼23层E号187.1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0011479**)。2014年5月21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郑仲调字第439号调解书,其第六项内容是,被申请人赵杰、姚会亲、陈孝文、谭俊玲、孙武、陈玉红仍对上述2600万元款项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月20日,郑州中院作出(2014)郑执一字第853-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2015年7月6日,谭俊玲对该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郑州中院认为,在仲裁期间法院保全了谭俊玲名下的房产,保全裁定赋予谭俊玲复议权,谭俊玲并未向保全法院提出复议。现在,其又以该房产系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唯一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明显不当;被执行人谭俊玲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义务,法院拍卖其名下房产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异议人谭俊玲所提执行异议。本院查明,郑州中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30日查封谭俊玲名下位于漯河市黄河路东段路南产权证号为0000034169号房和陈孝文名下产权证号为01010039**号房产。本院认为,陈孝文、谭俊玲夫妻二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查封其二人名下三套房产,并裁定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8号院2号楼23层E号187.1平方米房产予以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谭俊玲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该房产是其唯一住房显然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俊玲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峰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