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上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梅永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87号上诉人(原审互诉原告、被告)深圳市上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恩,该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互诉被告、原告)梅永红,女,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郭环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上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永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好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梅永红与上好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2、请求撤销(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梅永红的答辩意见: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过劳动仲裁及一审的确认,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好公司与梅永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为,梅永红提供了工牌照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79号案件的庭审笔录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该案庭审笔录记载,上好公司认可该案证据即梅永红的工牌的真实性。上好公司现上诉主张梅永红的工牌系伪造的证据,要求进行真伪鉴定。上好公司该主张与其之前的自认相互矛盾,因考虑当前日常实践中不少商事主体存在不规范使用公章的现象,故本院对上好公司二审申请对梅永红的工牌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由于上好公司未能对其否认之前自认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本院对原审认定梅永红与上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判令上好公司应向梅永红支付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律师费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上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上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