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挺。委托代理人:叶若伟。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红卫。委托代理人:温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正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99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现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