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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博文与韩厚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博文,韩厚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邓博文。法定代理人邓学孝,个体户。法定代理人毛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柳泽溪,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厚学,农民。委托代理人莫绍群,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住所地:平乐县正北街。负责人莫毅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意,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博文与被告韩厚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博文及其法定代理人邓学孝、毛玲的委托代理人杨俊珍,被告韩厚学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绍群,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博文诉称,2014年9月28日,被告韩厚学驾驶桂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富川县县城方向沿县道720线往平乐县方向行驶,当日17时15分行至720线12KM+900M处与原告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富川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韩厚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3396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韩厚学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厚学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已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5000元,答辩人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其他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对原告请求出院后的营养费没有理由和依据,交通费应凭票据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已包含营养费,原告再行主张营养费属于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没有票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发生,应在发生后另行主张。护理费在医院费用清单中已有注明,原告再行主张护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讼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韩厚学持CIE类驾驶证驾驶桂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城沿县道720线往桂林市平乐县方向行驶,当日17时15分行至县道720线12KM+900M处与行人邓博文发生刮擦,造成邓博文受伤,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是因被告韩厚学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并在遇行人时未确保安全行车而直接造成。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被告韩厚学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邓博文受伤后于当日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1月13日出院,共住院46天。用去门诊治疗费670元,住院治疗费14453元。2015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护理费5355元、营养费416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共计33968元。另查明,被告韩厚学驾驶的桂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其本人于2014年1月17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韩厚学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本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失应全部由侵权人韩厚学承担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邓博文请求的各项损失计算是否正确合理;2、原告邓博文住院治疗的费用14453元,是原告方支付还是被告韩厚学支付。1、关于原告邓博文请求的各项损失计算是否正确合理的问题。医疗费,原告主张14453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原件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6天,在本地住院应按每天40元计为46天×40元/天=1840元;护理费以46天每天按从事批发零售业标准计为46天×43432元/年÷365天=5473元,原告只主张5355元,则按原告主张的数额计算,超出部分视为原告放弃主张的权利;营养费只有医疗机构出院全休加强营养的证明,没有住院期间加强营养的证明,因此,应按60天每天按20元计为60天×20元/天=1200元;交通费因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后续治疗费4500元,有原告提供的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损失共计27348元。2、原告邓博文的住院治疗费14453元,是原告方支付还是被告韩厚学支付的问题。原告方提供了医疗费发票的原件主张该费用是原告方支付。被告韩厚学辩解该医疗费发票是由其预交15000元结账后,原告方讲复印拿走没有还回,并向法庭提供了医院出具加盖公章的该医疗费发票复印件、预交药费临时收据复印件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邓学孝的通话录音,主张该费用是由其支付。本院对原、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认为,虽原告方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原件,但在庭审时却对每笔款的支付数额说明不清,庭后原告方法定代理人邓学孝对第一笔款支付数额1000元的陈述与第一笔实际支付数额500元不相符。而被告韩厚学在庭审时均已说清每笔款的支付数额,其提供与邓学孝的通话录音对话中,清晰听到韩厚学讲其支付医疗费一万四千多元,邓学孝回答“嗯”。邓学孝没有对韩厚学支付住院治疗费14453元的否定。经本院依职权对处理交通事故的经办人刘能的调查,刘能肯定了韩厚学支付原告住院治疗费的事实。上述证据证实韩厚学支付原告住院治疗费14453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方主张该费用是由其支付的,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基于被告韩厚学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本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27348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项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的护理费5355元,共计15355元。不足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4453元+1840元+1200元+4500元)-10000元=11993元,没有超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韩厚学给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4453元,由原告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博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计15355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博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计11993元。共计为27348元。二、原告邓博文返还给被告韩厚学支付的医疗费14453元。三、驳回原告邓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