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付文与王铁军、宋延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张付文,男。被告王铁军,男。被告宋延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文与被告王铁军、宋延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文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与被告王铁军、宋延峰私下协商,已经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张付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