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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童庆莉与张涛、陈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庆莉,张涛,陈林,王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095-1号申请执行人:童庆莉,女,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林,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玉敏,女,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童庆莉与被执行人张涛、陈林、王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林、王玉敏持有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及台湾通行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陈林、王玉敏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陈林、王玉敏出境,并扣留有效证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