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成发与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义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发,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义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861号原告:王成发,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8149-5。法定代表人:郑文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义生,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发诉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义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发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王义生已先于自己已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义生在本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发撤回对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义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退还原告王成发。审判员 傅诗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玥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