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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金英,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罗村镇罗村。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02)川法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02)川法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