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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08号原告:龚某,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委托代理人:瞿光胜,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