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振与被执行人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岳振,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大陆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定智。被执行人陈磊。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77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被执行人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岳振与南京大陆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陈磊、李霞、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陈磊应给付岳振借款本金650万元;二、陈磊于2015年12月5日前给付岳振借款本金100万元;2016年6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2017年6月1日给付100万元;2017年12月1日给付100万元,2018年6月1日给付150万元,至此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三、至于利息按实际借款本金还款情况,双方再自行协商处理,利息按每月1.5%来计算;另因申请人岳振考虑到被执行人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x路5号的房屋用途为自行车库,不易处置,申请人系排序第二的抵押权人,且本院轮候查封该房屋,故申请人岳振申请暂不处理上述房屋。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出执行案件期限,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