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林、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彭林,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747号原告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法定代表人留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立宇、黄姻缘,福建华达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彭林,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XX,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林、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超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汝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