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弓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弓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弓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弓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高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