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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781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