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781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