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茂国与亓文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国,亓文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陈茂国,居民。被告:亓文杰,农民。原告陈茂国与被告亓文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茂国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