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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茂国与亓文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国,亓文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陈茂国,居民。被告:亓文杰,农民。原告陈茂国与被告亓文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茂国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