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崔琼、崔安徽与范方方、崔丙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琼,崔安徽,范方方,崔丙高,崔秀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崔琼,农民。原告崔安徽,农民。被告范方方,农民。被告崔丙高,农民。被告崔秀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琼、崔安徽与被告范方方、崔丙高、崔秀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琼、崔安徽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