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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崔琼、崔安徽与范方方、崔丙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琼,崔安徽,范方方,崔丙高,崔秀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崔琼,农民。原告崔安徽,农民。被告范方方,农民。被告崔丙高,农民。被告崔秀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琼、崔安徽与被告范方方、崔丙高、崔秀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琼、崔安徽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