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769号原告唐某某,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戴某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跃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