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牙胜文与牙凤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牙胜文(曾用名牙胜辉),厨师。被执行人牙凤莲,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牙胜文与被执行人牙凤莲民间借贷纠纷【(2015)峨法执字第73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牙凤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牙胜文人民币4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及执行费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得款9400元交付给申请人,另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牙胜文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32600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峨法执字第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图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