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波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58号原告:刘波。被告:刘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娜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辰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