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灿明与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产颁证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岳阳市***管理局,岳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楼行初字第65号原告罗**,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城西北路14号。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07012312。委托代理人杜**,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阳市***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大道文化艺术会展中心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44616013-X。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8608139-7。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岳阳市***管理局、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房产颁证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审判长 刘 雅审判员 鲁长斌审判员 谢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5)楼行初字第65号文书拟稿人鲁长斌报批时间2015.10.26原告罗**被告岳阳市***管理局第三人岳阳****有限责任公司合议庭意见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庭长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