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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开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265号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强,桐梓县坡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事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开强,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曾昭芬,女,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2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2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