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沙沙与张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沙沙,张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陈沙沙,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张光林,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负责人王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沙沙诉被告张光林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沙沙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林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庭外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沙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沙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