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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摸允诉陈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817号原告:杨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XX。委托代理人:季付海,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被告:杨XX,男,67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被告:杨XX,男,36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杨XX、杨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