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莎莎与兰考县全家福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杨莎莎,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兰考县全家福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35233-7。法定代表人聂长丽,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虎,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莎莎与被执行人兰考县全家福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莎莎与被执行人兰考县全家福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