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洪玉与熊安然、孙群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玉,熊安然,孙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玉,女,193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孙群芳,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除每月保留熊安然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的工资等所有收入予以扣留(轮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