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42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阿雨,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罗徐村汪庄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同年2月1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阿雨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6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阿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夏阿雨退赔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4395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展某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7300元。原审被告人夏阿雨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阿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夏阿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阿雨撤回上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刑初字第006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庆永审 判 员 王晓红代理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延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