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55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识5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原告处居住,未生育子女。于2012年8月,被告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后离开二人共同住处,至今年未归,致二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未到庭应诉。庭后,���院调查了被告宋某的父亲宋遵民,被告父亲宋遵民表示其儿子宋某因和原告闹别扭出走,两年与其未有联系,不清楚其儿子宋某在哪,且表示希望儿子宋某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证明、宋遵民调查笔录及庭审记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之久,依法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325元,由被告宋某承担325元,因原告已预��,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正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