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丹妮与吴勇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妮,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116-2号申请执行人吴丹妮,女,生于2004年3月18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郑雪丽(系吴丹妮的母亲),女,生于1979年4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吴勇,男,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838号吴丹妮与吴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吴勇银行存款23450元,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勇有车牌号为1K550的奔驰车一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吴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丹妮门市租金96000元的义务中到位金额为2345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