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7号原告杨某甲,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某乙,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