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翀与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翀,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835号原告王翀,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娜,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翀诉被告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王翀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翀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红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