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庆阳市西峰,组织机构代码:71037943-0。法定代表人左风彩,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波,中元建筑安装公司榆林子工商所综合业务楼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正宁县城南街。法定代表人杨崇玉,任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104)正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但被执行人以单位垂直管理资金发放需要多级审批为由拖延执行。后经我院加大执行力度,限期执行否则依法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于2015年10月21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