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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姜艳翠与张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翠,张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290号原告姜艳翠,现住长岭县。被告张大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翠诉被告张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大生名下175.45万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张大生名下175.45万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