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姜艳翠与张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翠,张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290号原告姜艳翠,现住长岭县。被告张大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翠诉被告张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大生名下175.45万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张大生名下175.45万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