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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立军与石磊、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军,石磊,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郭立军。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磊。被告张芳。案由:民间借贷2014年5月1日二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郭立军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2份。被告石磊将自己所有的冀J×××××丰田轿车抵押给原告郭立军,并已经实际交付给原告郭立军。借款到期后,因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郭立军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石磊、张芳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郭立军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石磊、张芳于2016年2月16日前偿还原告郭立军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000元;若二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郭立军对被告张芳所有的冀J×××××丰田轿车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郭立军承担。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审 判 长  冷树青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