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四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汛明与常德市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汛明,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康复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李南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斌,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常德市康复医院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吴正容,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汛明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汛明及被上诉人常德市康复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朱斌、吴正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戚 盛审判员 卜玉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