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孙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