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孙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