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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云洲与李巧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洲,李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洲,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被执行人李巧莲,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巧莲银行存款人民币18323元(包括房屋租金17800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173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