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县桂花宸通石粉厂和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县桂花宸通石粉厂,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高县桂花宸通石粉厂(原高县桂花恒坤石粉厂)。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217.50元,诉讼费365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458.26元,合计38040.76元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38040.76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