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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曹淑芹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39号原告曹淑芹,女,195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街×号。委托代理人林致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梁茂辉,镇长。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淑芹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淑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淑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淑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