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旺苍县兴达页岩砖厂、赵思佳、何菊英、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旺苍县兴达页岩砖厂,赵思佳,何菊英,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健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旺苍县兴达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赵思佳,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思佳,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何菊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晚成。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旺苍县兴达页岩砖厂、赵思佳、何菊英、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旺苍县兴达页岩砖厂、赵思佳、何菊英、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968元(本金1275810元、执行费151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