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利英与朱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利英,朱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9号申请人:姜利英,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合街道十五委。被执行人:朱克斌,男,1971提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建街道十五委2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克斌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公告送达,同意延后送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及车辆管理所的登记信息,经查询,被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299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