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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重庆轩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奇龙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奇龙工贸有限公司,重庆轩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49号申请人重庆市奇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三向房子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0931314-3。法定代表人曾庆丰,重庆市奇龙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杰,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爽,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轩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苗港三叉路1幢22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伟,重庆轩通机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奇龙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轩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轩通机电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重庆市奇龙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BUG***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曾庆丰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ADA***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