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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富,周合,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代富,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周合,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住所地:威宁县二塘镇新合村。负责人谭祈明,经理。被执行人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祈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代富、周合、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六盘水南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润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