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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甲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借款本金123.375万元。被执行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1473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将位于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紫陌园小区2号楼3单元1002室的房产一套自愿准给贺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紫陌园小区2号楼3单元1002室的房产一套登记在贺某某(身份证号:61270119780617087X)名下。[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贺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