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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文龙,河北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秋香,河北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牛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晔,该公司职员。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号。负责人:刘云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计10762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将赔偿款10762元汇入原告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阜城县支行的银行卡(账号62×××86)。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文升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李栋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