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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行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美珠与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美珠,陈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林美珠,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美芳,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美珠与被执行人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美芳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房屋一套。因本院处分上述房产需通过法定程序,故本案此次执行程序需终结,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因此本案予以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