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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波、徐永会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泉镇双拥路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楼。组织机构代码:00952849-3。法定代表人任廷松,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超,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波(曾用名杨明强),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执行人徐永会,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凤冈县卫计局)于2015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杨波、徐永会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凤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杨波、徐永会执行其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266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凤冈县卫计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冈县卫计局撤回审查执行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东审 判 员  王小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