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8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瑞红与徐胜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红,徐胜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809-3号原告张瑞红。被告徐胜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吴焰,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809-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徐胜旺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徐胜旺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