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三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镇与胡国锋、肖梨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镇,胡国峰,肖梨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刘镇,男。被执行人胡国峰,男。被执行人肖梨苹,女,系被执行人胡国峰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43号、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国峰、肖梨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国峰、肖梨苹于2015年7月21日之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国峰、肖梨苹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国峰、肖梨苹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府前路罗村花苑B区6号楼A座302房(产权证号:0077030,面积106.49平方米)住房一套及被执行人肖梨苹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3号雍翠新城君临十九座地下18(产权证号:0410073762,面积74平方米)商业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信审 判 员  李佳洪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