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骆祥峰容留他人吸毒一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00230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祥峰,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驾驶员,住阜阳市颍泉区。2006年3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2月25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6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至2013年1月31日止)。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0月20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祥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丽春、书记员李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骆祥峰在其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渡口居委会渡口46号的家中,容留张春牛吸食毒品;2、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骆祥峰在其家中容留张春牛、冯向坤吸食毒品。以上事实,被告人骆祥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祥峰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骆祥峰有多次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骆祥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祥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