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伟与被告刘建中、彭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伟,刘建中,彭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贾志伟,男。委托代理人方震,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中,男。被告彭宏瑞,男,农民。原告贾志伟与被告刘建中、彭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志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樊 勃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