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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伟与被告刘建中、彭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伟,刘建中,彭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贾志伟,男。委托代理人方震,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中,男。被告彭宏瑞,男,农民。原告贾志伟与被告刘建中、彭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志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樊 勃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利 微信公众号“”